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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有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认为行政行为成立包括行政主体、行政权、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四要件,行政行为成立时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。该理论把部分公权力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,不能解释行政事实行为(违法行政行为、行政不作为、行政强制措施等)和准行政行为(抽象行政行为、行政规划、行政指导等)的“行政”性质,使行政诉讼被告、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。本书认为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,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,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,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成立特殊要件。这样从理论上解决了准行政
- 版权信息
-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
- 序一
- 序二
- 摘要
- Abstract
- 导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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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行政行为范围的扩展与行政行为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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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法理论初创阶段的行政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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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法的人权保障价值的首要地位在行政法中的回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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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行政行为概念的重新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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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广义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的诉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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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及其悖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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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行为成立内涵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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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及其悖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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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悖论的后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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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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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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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的法学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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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的重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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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行政主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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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理论及其成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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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把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存在的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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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重新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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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行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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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权因素及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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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行政权因素和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不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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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行政权因素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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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唯一要件下的行政权判断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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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意思表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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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意思表示要件是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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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对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的反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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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意思表示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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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法律后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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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法律后果是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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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的原因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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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把法律后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的不利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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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法律后果在我国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定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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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新阐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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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行政行为体系的重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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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服务行政的理论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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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与准行政(法律)行为的界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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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行政行为成立的时间与效力新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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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对行政诉讼的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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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提供了理论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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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影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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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参考文献
- 后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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