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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,
與過程中需注意的大小問題,
這本書通通告訴你!

只要報警就等於進入刑事訴訟流程了?
成為被告後就一定會留下前科?
上訴到第三審後就再也無法救濟?

謬論一 因為採三級三審制,所以無論是什麼罪都能上訴到第三審?
A:錯。不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可以上訴第三審,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案件,經第二審判決後,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。

謬論二 羈押就一定會判有罪?
A:錯。羈押僅是在法定情形下先限制被告自由,並非確定判決有罪。

謬論三 同案被告一定要委任相同律師?
A:錯。如果同案被告之間,主張矛盾,則應該委任不同律師,以免無法兼顧個別被告的權利。

謬論四 受刑人住所不在戶籍地,一定要到原戶籍地報到嗎?
A:不用。可以具狀向原地檢署聲請囑託執行。

謬論五 上訴時可以只以量刑過重為理由嗎?
A:不可以。被告提起上訴必須「具體的」說明他不服判決的理由,明確指出他認為判決中的哪個部分不當或是違法。

如果可以我們都不希望成為刑事訴訟當事人(無論是原告或被告),但若真的不幸需參與刑事訴訟,這本書將會為您解答各種疑難雜症。無論是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,或是在訴訟中會遇到的疑惑,甚至是各種救濟途徑,本書將這些複雜的問題轉變為簡單易懂的文字,讓讀者快速了解爭點所在,並學會解決方法。
  • 出版地 臺灣
  • 語言 繁體中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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